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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、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、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等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独立董事,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,审慎、负责的态度,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,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,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 本次签订《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》暨关联交易事项可以帮助公司化解债务风险,改善财务状况,促进预重整工作,并有效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,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,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在审议该事项时,关联董事赵玉山、车志远先生回避表决,非关联董事经表决通过该议案,会议表决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等法律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。因此我们同意签订《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》。(以下无正文,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)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家强 张荣庆 徐景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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